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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服如何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6-13 23:37)    点击:798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仍然决定不立案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然而,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向被害人送达了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被害人如何进行维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杨律师对此与某市分院的处长进行了交流,据其介绍,广东省检察院专门就此问题向最高院进行了请示,最高院在给广东省检察院的回复中,明确了立案监督以一次为限,即不能向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或要求复议,程序终止于此。

   杨律师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应立未立案件,在一个行政辖区内,虽然同级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起监督的作用,但不能排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存在某些利益交错或其他关系,如果不能给予被害人其他向上级检察院反应情况的机会,则有可能会导致大量冤屈无处申诉,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应考虑对此规定加以完善。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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